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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26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之一自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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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