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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第58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就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所為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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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