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 第3條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第3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本文所定房屋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一、房…第4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 第2條看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