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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測定,應由配帶有關證件之稽查人員為之,必要時,並得穿戴背心或臂章。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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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