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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第18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進行之審查,得邀集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 前項審查會,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列席說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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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