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 第19條

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第19條

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所提送之召回改正計畫,其內容如附錄三;召回改正報告,其內容如附錄四;發給汽車所有人之召回改正通知書,其內容如附錄五。 召回改正紀錄與召回改正報告,應保存五年。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