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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第5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不定期檢驗,經檢驗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者,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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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