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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11條

外交使節或具有特殊任務之民用航空器,飛航國境經民用航空局核准者,免收場站使用費、助航設備服務費及噪音補償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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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