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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礦業法補辦環境影響評估收費標準 第3條

礦業權者未繳納前條附表所定之主管機關審查費,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礦業權者未依規定繳納前條附表所定之補辦環評書件審查費,主管機關應通知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暫停審查程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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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