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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礦業法補辦環境影響評估收費標準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第二條附表所定之主管機關審查費外,其餘費額減半計收: 一、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第一款規定,於期限內重新提送。 二、礦業權者自願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其所送第一階段補辦環境影響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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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