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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商業研究發展輔導辦法 第11條

申請案經核定,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與主管機關簽訂補助 契約後,撥付補助款。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於所定期間內與主管機關簽訂補助契約者,除經主管 機關同意展延外,補助核准函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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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