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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商業研究發展輔導辦法 第3條

申請人從事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新行銷模式或新商業應用技術之開 發,並超越目前同業所提供之水準且具備下列資格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 補助款: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從事批發、零售、物流、餐飲、管理顧問、國際貿易、電子商務、會 議展覽、廣告、商業設計、商業連鎖加盟服務或其相關之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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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