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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商業研究發展輔導辦法 第4條

補助款之數額,不得逾申請人執行開發計畫所支付研究發展總經費之二分 之一,每一申請人同一年度內之補助總額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個年度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前項補助款之用途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專職或兼職開發人員之人事費。 二、開發用消耗性器材或原材料費。 三、開發設備之使用費或維護費。 四、智慧財產或技術移轉費。 五、首次行銷廣宣費。 六、國內、外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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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