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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 第7條
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7條
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者,民間機構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及他項權利人進行協議設定地上權,如經通知後未參與協議、協議後未成立或未於協議成立後約定期限內辦理設定地上權者,民間機構應依本法
第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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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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