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 第6條

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6條

民間機構應於依第四條規定公告期滿後,豎立路線中心樁或邊界樁,計算座標。 經主辦機關核定有辦理地籍逕為分割、測量及登記之必要者,應檢送空間範圍公告圖說、樁位座標表、樁位圖及有關資料函請主辦機關核轉當地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據以辦理。 前項穿越空間範圍位於都市土地者,准照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自行測定都市計畫樁位,並將有關資料及測量成果送請都市計畫樁測定機關檢查校正完竣後,準用該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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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