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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
› 第2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 第2條
公有土地之年租金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興建期間: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計收。 二、營運期間: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加計簽約當期申報地價百分之二計收。 三、同一宗土地,一部屬興建期間,一部已開始營運者,其租金按二者實際占用土地比例或地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比例計收。 依前項計收之租金,於經主辦機關評估財務計畫,確有造成公共建設自償能力不足情事者,得酌予減收之。 前二項租金相關事項,均應於投資契約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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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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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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