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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 第4條

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公有土地,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事由致不能依原定土地使用計畫使用,或因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影響興建、營運者,主辦機關得酌予減免或准予緩繳應繳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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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