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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 第15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15條
第 四 章 管理及獎勵
促參專業人員辦理促參案件績效優良者,主辦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獎勵。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管理及獎勵」的其他條文
第13條
主辦機關對其促參專業人員應列冊以電子資料方式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異動時,亦同。
第14條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集主辦機關促參專業人員實施在職訓練。
← 第14條
看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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