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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 第2條

主管機關所成立之履約爭議調解會(以下簡稱調解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履約爭議之調解。 二、其他與履約爭議調解相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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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