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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研究與發展、實驗用之儀器設備,指專供自行或 受委託進行研究與發展、實驗用之全新儀器、設備。但實驗工廠所使用之 設備已具實際生產功能者,不包括在內。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指專供自行或受委託進 行品質檢驗用之全新儀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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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