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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71條

本條例所稱工業專用港,指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興建營運,或經經濟部核 准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供工業區內各使用人使用之港埠設施。所稱工 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指設置於工業專用港區域,由工業區內興辦工業人 興建及自行使用之碼頭設施。所稱工業專用碼頭,指由工業區內興辦工業 人興建及自行使用之碼頭設施。 前項碼頭設施,該工業區內與之共同參與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 並經核准建廠之興辦工業人,基於經營需要,得使用之。但區內其他興辦 工業人需用時,應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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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