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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所稱工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工業局;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建設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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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產業,指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第2條促進產業升級,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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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