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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5條

公司購置專供研究與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及節約能源或利 用新及淨潔能源之機器設備,得按二年加速折舊。但在縮短後之耐用年數 內,如未折舊足額,得於所得稅法規定之耐用年數內一年或分年繼續折舊 ,至折足為止。 前項加速折舊之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 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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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