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3條

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第3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法移轉、以協商或其他…第4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為落實轉型正義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推動各項轉型正義工作之支出。二、為提…第5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促進轉型正義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第6條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第7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第8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協助召集人綜理本會業務;副執行秘書二人,協助執行秘書處理…第8-1條本會依所管理營利事業股份及出資額應派任該營利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第9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0條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11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2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4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2條看 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