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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法移轉、以協商或其他方式取得之財產。 三、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以及前款財產尚未撥入本基金前由其他機關代為管理之衍生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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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