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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3條

當事人應協助本會調查事實及證據,尤應陳述其所知悉之事實及證據,並提供其所持有之證據。 本會依本條例規定調查相關事項時,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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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