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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4條

當事人於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調查程序中,得向本會提供應調查之事實及證據;本會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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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