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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15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得於必要時,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 封存、攜去或留置屬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持有之資料或證物者,應經主管長官允許。但主管長官,除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並於七日內取得行政法院假處分裁定同意者外,不得拒絕。 攜去之資料或證物,原持有之機關(構)應加蓋圖章,並由調查人員發給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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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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