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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條例 第6條

為促進醫療資源區域均衡分佈與發展,法人醫療機構投資於醫療資源缺乏 或發展遲緩之地區,興建設立醫療機構一定投資額或增雇一定人數醫事人 員者,得按其投資金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抵減當年度法人醫療機構應繳 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為達前項立法政策之目的,主管機關應於配合於醫療資源缺乏或發展遲緩 之地區,配合農業發展條例之農地釋出,予法人醫療機構以優先使用釋出 農地之優惠。 前二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 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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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