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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條例 第4條

醫療服務業購買專供研究與發展、實驗或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及節約能源或 防治醫療污染之機器設備,得按二年加速折舊。但在縮短後之耐用年數內 ,如未折舊足額,得於所得稅法規定之耐用年數內一年或分年繼續折舊, 至折足為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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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