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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 第10條
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計畫,得針對下列事項進行統計與調查,並請相關機關(構)提供資料: 一、與電信產業與數位匯流發展有關之技術與服務現況與趨勢。 二、與電信產業新技術與服務有關之研究發展概況及其資源投入情形。 三、其他為辦理前條計畫所需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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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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