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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 第9條
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第9條
第 二 章 產業創新與研究發展之輔導獎勵措施
主管機關得徵詢各界意見或召開諮商會議,訂定計畫並公告,以實施本辦法之輔導與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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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與研究發展之輔導獎勵措施」的其他條文
第7條
本辦法之輔導措施如下:一、提供顧問輔導。二、提供諮詢服務。
第8條
本辦法之獎勵措施如下:一、對於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成果發給獎金、獎狀、獎座、獎牌,或授予榮銜…
第10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計畫,得針對下列事項進行統計與調查,並請相關機關(構)提供資料:一、與電信…
第11條
本辦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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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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