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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第23條

執行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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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