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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第22條

第 四 章 補助案之追蹤與管理
受補助事業執行本辦法所定輔導與獎勵項目,其有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情事,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即予廢止或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輔導與獎勵;該受補助事業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辦法相關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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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案之追蹤與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9條受補助事業應依通過之內容執行,如需變更內容者,應以書面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並註明理由及變更項目…第20條受補助事業應依主管機關要求,提交各項工作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為辦理補助執行成果之審查…第21條受補助事業於受補助計畫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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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