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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 第22條
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第22條
第 四 章 補助案之追蹤與管理
受補助事業執行本辦法所定輔導與獎勵項目,其有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情事,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即予廢止或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輔導與獎勵;該受補助事業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辦法相關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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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案之追蹤與管理」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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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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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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