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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保全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前項所稱保全業,指依保全業法規定許可,並經依法設立經營保全業務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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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