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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第10條

銀行及外國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準用本辦法規定繳存保證金與投保相關保險。 本辦法所稱前一年度營業收入於銀行第一年度經營業務時,係指銀行或其關係企業轉投資成立或概括承受之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前一年度之營業收入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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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