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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 第3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第3條
以個人名義執行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 以公司型態經營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前一年度營業收入達下列各款金額者,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依各該款規定繳存保證金: 一、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四十萬元。 三、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三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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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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