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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27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查核,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限內出具會計師查核報告函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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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