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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應分別按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與內部控制之作業程序,並適時檢討修訂。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第六條所稱內部控制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一、關於會計、資訊、個人資料保護、防制洗錢…

「制度之設計及執行」的其他條文

第5條銀行及年度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五億元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組…第7條前條所稱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一、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與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資…第8條第六條所稱內部控制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一、關於會計、資訊、個人資料保護、防制洗錢…第9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為達成第三條所定之目標,應配合採行下列措施:一、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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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