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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9條

第 二 章 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為達成第三條所定之目標,應配合採行下列措施: 一、內部稽核制度:設置稽核人員,負責查核各單位,並定期評估營業單位自行評估辦理績效。 二、自行評估制度:由不同單位成員相互查核內部控制實際執行情形,並由各單位指派主管或相當職級以上人員負責督導執行,以便及早發現經營缺失並適時予以改正。 三、會計師查核制度:於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公司或銀行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四、法令遵循制度:設置法令遵循人員,負責適切檢測各業務經辦人員執行業務是否確實遵循相關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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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8條第九條第四款所定法令遵循制度應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或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辦理。

「制度之設計及執行」的其他條文

第5條銀行及年度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五億元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組…第6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應分別按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招…第7條前條所稱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一、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與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資…第8條第六條所稱內部控制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一、關於會計、資訊、個人資料保護、防制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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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