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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2條

第 一 章 通則
本規則所稱個人執業代理人,指以個人名義執行保險代理業務之人。 本規則所稱代理人公司,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代理業務之公司。 本規則所稱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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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規則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2-1條經營保險代理業務之公司或銀行應任用代理人,並得由其執行保險代理業務、檢核、法令遵循、稽核或其…第3條代理人非依本規則取得執業證照,不得經營或執行業務。第4條代理人分財產代理人及人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一家以上保險業經營或執行業務,應即通知所代理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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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