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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條

代理人分財產代理人及人身代理人。 代理人代理一家以上保險業經營或執行業務,應即通知所代理之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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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