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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8條

保險代理合約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雙方當事人名稱。 二、代理期限。 三、代理權限範圍。 四、佣酬支付標準。 五、佣酬支付方式。 六、法令遵循。 七、禁止行為。 八、防範利益衝突。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處理。 十一、合約終止。 十二、往來金融機構帳戶。 十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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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