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 第2條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保險公證人(以下簡稱公證人),指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之公證人。 本規則所稱個人執業公證人,指以個人名義執行保險公證業務之人。 本規則所稱公證人公司,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公證業務之公司。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