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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4條

第 一 章 通則
公證人分一般公證人及海事公證人。 一般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海上保險以外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海事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海上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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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規則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規則所稱保險公證人(以下簡稱公證人),指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之公證人。本規則所稱個人執業公證人…第3條公證人非依本規則取得執業證照,不得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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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