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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25條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5條
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查 › 第 二 節 自行查核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保險業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檢討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情形,由董(理)事長及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年三月底前,依本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
規定併年度報表,報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業應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保險業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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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1條
保險業應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及主管,不得兼辦資訊或其他與職務有利益衝突之業務,並配置適當人力…
第6-2條
保險業資訊安全專責單位應辦理事項至少包括:一、負責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以控管資訊…
「自行查核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的其他條文
第24條
為加強保險業內部牽制藉以防止弊端之發生,保險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財務、業務及資訊單位每年至…
← 第24條
看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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