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26條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6條

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查 › 第 三 節 會計師查核
保險業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該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其申報主管機關報表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表示意見,其範圍應包括國外分公司。 主管機關得請保險業委託會計師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個人資料保護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專案查核。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保險業與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保險業負擔會計師之查核費用。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保險業,不適用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8條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查核時,若遇下列情況應即通報主管機關:一、受查保險業於查核過程中,…第29條保險業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

「會計師查核」的其他條文

第27條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保險業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若發現保險…第28條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查核時,若遇下列情況應即通報主管機關:一、受查保險業於查核過程中,…第29條保險業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
← 第25條看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