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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9條

保險業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翔實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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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