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37條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7條
第 四 章 附則
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如依其總公司所訂之相關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規定,有不低於本辦法之規定者,得由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提出總公司制度之詳細說明與我國制度之對照說明,經在台分公司負責人簽署後,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依該制度辦理。 保險合作社因業務範圍及規模因素,得敘明具體事實、理由及擬採行之制度內容,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或提出前項規定之說明報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5條
保險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管理階層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或公司所訂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
第36條
保險業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
第36-1條
保險業於主管機關或國外分支機構當地主管機關檢查結束或收到檢查報告後,總機構之內部稽核單位應依…
第36-2條
保險業應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公司治理人員,並指定公司治理主管…
第38條
保險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對子公司必要之控制作業,並考量該子公司所在地政府法令規章之規定…
第39條
保險業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除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閱覽或對執行…
第40條
保險業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時,已達第六條之一第二項設置資訊安全長或…
第4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條文,除金融消費者保護之…
← 第36-2條
看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