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5條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5條

第 二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一、保險商品開發及管理作業:包括保險商品之風險評估、費率適足性之評估、準備金充分性之評估及商品管理作業。 二、保險商品銷售作業:包括文宣及保單揭露事項、招攬、核保、契約轉換、復效、保全、收費。 三、保險商品理賠作業:包括事故調查、審核、付款作業。 四、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包括整體性投資政策、各種投資資產之取得、保管、處分及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 五、清償能力評估作業:包括各種準備金提存之評估、資產品質之評估、資產與負債配合、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投資與資金之流動性管理、財務狀況評估及資本適足之評估、保險業企業風險管理、保險業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 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作業:包括交易原則與方針、作業程序、公告申報程序、會計處理方式、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七、再保險作業:包括再保險方式、各種風險及承受風險之評估,再保險自留限額及再保險人、再保險經紀人之選擇。 八、關於會計、總務、資源、人事管理及其他各種業務之控制作業。 九、金融檢查報告之管理。 十、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 十一、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 十二、重大偶發事件之處理機制。 十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及相關法令之遵循管理,包括辨識、衡量、監控洗錢及資恐風險之管理機制。 十四、永續資訊之管理。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另依法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之保險業,應設計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管理之內部控制作業處理程序。 保險業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前三項各種作業及管理規章之訂定、修訂或廢止,必要時應有法令遵循、內部稽核及風險管理單位等相關單位之參與。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8-1條保險業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如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子公司經評估有未予納入…第4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條文,除金融消費者保護之…

「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的其他條文

第4條保險業之內部控制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組成要素:一、控制環境:係保險業設計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第4-1條前條第一款之董(理)事行為準則至少應包括董(理)事發現保險業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儘速妥適處…第6條保險業使用電腦化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內部控制制度,除資訊部門與使用者部門應明確劃分權責外,至少…第6-1條保險業應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及主管,不得兼辦資訊或其他與職務有利益衝突之業務,並配置適當人力…第6-2條保險業資訊安全專責單位應辦理事項至少包括:一、負責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以控管資訊…第7條保險業為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達成第二條所定內部控制之目標,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第8條(刪除)
← 第4-1條看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